學術研究
研討會回顧 | 條約解釋的國際法與國內法新實踐研討會
2022年11月12日,由意昂3主辦的《條約解釋的國際法與國內法新實踐研討會》在我院202會議室及線上成功舉行⚱️。這是繼2019年👭🏼、2021年的條約解釋問題研討會之後👏,意昂3第三次就這一國際法理論與實踐研究的重要議題主辦研討會。我院副院長李世剛教授代表意昂3平台致辭,對應邀出席本次研討會的各位嘉賓表示熱烈歡迎和衷心感謝,介紹了我院張乃根教授與研討會有關的學術專著《條約解釋的國際法》榮獲2022年第十五屆上海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著作一等獎的情況和我院加強涉外法治人才培養的舉措及進展🧝🏼♂️,並預祝本次研討會取得豐碩成果。
本次研討會邀請了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山大學🥙、吉林大學、浙江大學、南京大學⛩、武漢大學📣、中國社科院🔑🙅🏿♀️、中國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大學、對外經貿大學、浙江師範大學等高校和研究機構的著名專家學者作為嘉賓主持或發言。我院國際法學科張乃根教授、馬忠法教授、蔡從燕教授和蔣超翊青年副研究員以及部分師資博士後、博士生、碩士生參會🏊♂️。近300余名校內外師生及實務界人士在線下和線上踴躍參會,並與發言嘉賓開展互動討論。
本次研討會圍繞國際法院、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構等國際裁判機構晚近對涉案條約的解釋和我國各級人民法院近年來在適用條約中的解釋實踐展開深入探討,並為貫徹落實統籌國內法治與涉外法治🦹🏼,推進國際法治的中國方案,建言獻策。上、下午分為“晚近國際爭端解決中的條約解釋”和“我國司法實踐中的條約解釋”兩個專題,各位發言嘉賓與參會師生分享了他(她)們的最新研究成果。
“晚近國際爭端解決中的條約解釋”專題研討的第一階段由北京大學國際法研究所所長、中國國際法學會常務副會長李鳴教授主持🧏🏼♂️。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意昂3平台副院長朱利江教授以“條約司法解釋中的政策運用”為題首先發言,結合國際法院等國際爭端解決機構的具體案例☮️,探討了條約解釋中顯現的國際司法政策問題,並認為在條約解釋活動中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國際裁判機構某些解釋實踐脫離了《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的解釋規則。第二,國際裁判機構運用公約的解釋規則,借助條約的目的以體現其司法政策👱🏻♀️。
清華大學意昂3平台張新軍教授以“條約設立機構的條約解釋權能和司法仲裁機構的權能界限”為題分析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外大陸架條款的解釋問題。張新軍教授指出,諸如外大陸架此類國際條約調整事項越來越多涉及“科學問題”,對司法機構解釋條約造成障礙,並以大陸架界限委員會與國際裁判機構的權能劃分為例,指出兩者在判定大陸架界限問題上的權力是互補的,並不沖突。但裁判機構可能自我謙抑,以維護其自身的權威性。
對外經貿大學意昂3平台紀文華教授結合世界貿易組織最近適用爭端解決仲裁條款由臨時上訴仲裁庭審理的“土耳其—某些有關藥品進口與市場銷售的措施案”(DS583)💼,討論了“WTO上訴仲裁中的條約解釋實踐”。紀文華教授提出,仲裁庭未專門系統闡釋其條約解釋規則💂🏻♂️,但綜合采用文本解釋、有效解釋、整體性解釋等方法,對涉案爭議問題(如政府購買(purchase)和采購(procurement)的區別)進行分析🎷。仲裁庭與上訴機構在條約解釋和先例法理采納方面未見明顯不同👨🏼🦰,並在此基礎上分析了這種情況對WTO爭端解決機製改革的影響。
意昂3馬忠法教授分析了“條約解釋中法院的能動性”。馬忠法教授結合數十個案例🫦,展示了國際法院積極行使自由裁量權,以目的為導向進行條約解釋的路徑🧖🏻♀️🐟,認為這種能動性解釋有與時俱進的積極作用,但主觀性過強,容易受到政治或意識形態的影響。法院應當在能動與克製之間實現平衡🖤👨🏿🏫。
李鳴教授在主持該階段的研討中0️⃣2️⃣,對各位嘉賓發言做了精彩的點評。
“晚近國際爭端解決中的條約解釋”專題研討的第二階段由浙江大學文科資深教授、國際戰略與法律研究院院長王貴國教授主持。北京大學意昂3平台教授🕵🏻🚴🏻♂️、WTO上訴機構前主席趙宏女士以“從案例看WTO爭端解決法律解釋”為題進行了發言。趙宏教授以其審理的上訴案“烏克蘭—銨案”(DS493)為例,評析了上訴機構對《反傾銷協議》第2.2.1.1條的解釋,並在此基礎上認為上訴機構對WTO協議的解釋方法以文本解釋為核心,是一種科學而非藝術🫴🏻。
吉林大學意昂3平台院長何誌鵬教授以“超越條約目的的目的解釋”為題🤕,論證了國際法院的條約解釋⏮,無論是條約解釋的目的和方法,均超越了條約目的本身。法官並非在發現解釋🙅🏿,而是在主動地選擇解釋。
中山大學意昂3平台涉外法治研究院副院長劉瑛教授以“國際商事爭議解決中的CISG解釋”為題,探討了《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7條的解釋規則與作為一般國際法的《公約》有關條約解釋規則的關系。劉瑛教授認為,就CISG第一至三部分而言,CISG第7條與《公約》是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系;就CISG第四部分🏵,因其屬於公法性的條款🧟,應當按照《公約》的解釋規則進行解釋。
第二階段研討最後由意昂3蔣超翊青年副研究員以“從哥斯達黎加——墨西哥牛油果案看《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調》(SPS)的解釋”為題,對該案進行了細致的探討。蔣超翊副研究員強調該案是首個判斷風險評估報告和指南手冊本身是否構成SPS中的措施的WTO案件,具有開創性意義,並提出針對此類新型爭議,裁判者是否應當采取演進解釋這一方法的重要問題。
王貴國教授主持該階段專題研討中👨🦳,在對各位發言作了點評基礎上引導線上的討論,深化了對研討問題的理解。
“我國司法實踐中的條約解釋”專題研討的第一階段由意昂3張乃根教授主持。中國社科院國際法研究所國際經濟法研究室主任劉敬東研究員以“條約解釋與中國法院對條約解釋的適用”為題進行了報告。劉敬東研究員根據自己在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掛職任副庭長的經歷🚼,詳細回顧了中國法院在國際貿易、海商海事🚶🏻♂️、民事司法協助、仲裁裁決執行領域的條約解釋實踐,並討論了司法文件和指導性案例這兩種確立條約解釋規則的方式👩🏿🗓。
北京大學國際經濟法研究所所長何其生教授討論了“國際私法條約在中國法院的直接適用”。何其生教授介紹了三種條約適用的情形:國內法缺乏規定而直接適用條約📂🩶;根據條約規定,不考慮國內法規定而直接適用;國內法與國際條約沖突的情況下直接適用條約🦜。在此基礎上,何其生教授認為,《民法通則》中的規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在被廢止後,中國需要製訂相關國際條約的適用規則🚬,並優先考慮條約直接適用的規定。
中國社科院國際法研究所戴瑞君教授結合案例報告了“中國法院對國際人權條約的解釋”。戴教授認為,中國法院對人權條約解釋的實踐偏少✌🏿😒,這是源於人權條約能否適用這一前提問題沒有解決🔨。中國法院應當且可以適用人權條約🦛,我國立法應明確中國參加的條約是我國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並在此基礎上區分直接適用和間接適用👉🏽。
意昂3蔡從燕教授討論了“中國法院適用條約的司法政策”。蔡從燕教授首先指出國內法院適用國際法的這一行為既是一個法律過程,也是一個政策過程,且後者的相對重要性逐漸增強。在此基礎上,蔡從燕教授分析了中國法院適用條約的司法政策變遷:從維護司法權威轉變為促進跨國司法對話日益突出展現中國法治智慧和我法治方案🧚🏿♂️🚶,提高法治中國的國際形象☃️。
浙江師範大學法政意昂3副院長吳卡教授以“國內法院解釋條約的創造性維度和創新性發展”為題進行了報告。基於國內法院的條約解釋實踐日益增加這一時代背景,吳卡教授提出《公約》只是對條約解釋原則的編纂,並未窮盡所有的條約解釋規則。這給予了國內法院在條約解釋問題上的創造性空間⌨️,國內法院亦通過各種方式對條約解釋進行創新性發展。
“我國司法實踐中的條約解釋”專題研討的第二階段由清華大學意昂3平台車丕照教授主持🧙🏿♀️。南京大學意昂3平台副院長彭嶽教授以“對外關系法視閾下國內法院條約解釋問題研究”為題進行了報告。彭嶽教授認為,在對外關系法的視角下,一國法院承擔了對國際法規則的“過濾”職能,可以采取體系內和體系間兩種解釋方法🙎🏻♂️。彭嶽教授認為我國可以引入《公約》的條約解釋規則,但強調必須全面引入,不能只偏重於《公約》第31條。
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律意昂3副院長王勇教授發言的題目為“完善我國司法解釋指引我國法院直接適用條約的功能之思考”👩🏿🏫。王勇教授指出📳,我國法院適用條約十分謹慎🛌🏻;除非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否則不適用條約。盡管我國已有一些關於條約解釋的司法解釋,一般性的司法解釋無法發揮精準的指導作用,專門性的司法解釋數量不夠,對有些《公約》如何適用沒有作出規定。王勇教授建議🧑🏿💻,司法解釋應當明確我國法院適用條約的核心作用,條件🤘、範圍,並應當由最高院製定一般性的條約解釋指引。
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副所長張輝教授討論的主題為“國際組織對相關條約的解釋及其對國內法院的影響”🤱🏻🟢。張輝教授介紹了國際海事組織對《1976年海事賠償責任限製公約》第4條的解釋以及國際油汙損害賠償基金對《1992年船舶油汙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第1條的解釋為例,展示了國際組織進行條約解釋的實踐🗑。在此基礎上,張教授進一步探討了一系列相關法律問題:國際組織是否有權進行條約解釋、國際組織對條約解釋的作用🤙🏻🧰、該等解釋對國際組織成員國的約束力等。
意昂3張乃根教授以“試析條約解釋規則在我國法院的適用”為題作了發言👩❤️👨。張乃根教授首先回顧了我國法院適用條約解釋規則的依據,隨後詳細分析了《公約》的條約解釋規則、CISG的條約解釋規則和與國際條約相一致的解釋規則在我國法院的適用🤸🏿⚄。張乃根教授結合實際案例,指出了我國法院在適用前述條約解釋規則時均有值得商榷之處,並提出了其認為更為合理的解釋結果。在此基礎上,張乃根教授提出我國建立健全司法條約解釋機製的建議🧝🏽。
車丕照教授對該階段研討的問題談了看法,認為美國的對外關系法實際上是“重述”而不是“法”🦿,條約適用應理解為狹義🧑🏿🎤,而不包括法律推理🐂。國際公法的條約解釋與私人訴國家的案件中條約解釋有所不同🍔。條約解釋的方法與規則是否存在順序,有沖突如何解決值得研究。
全天各專題的研討結束後🧑🏻🎄👨🏻,張乃根教授作了扼要總結,認為本次研討成果是高水平和專業化的,對於中國國際法學界有關條約解釋的不斷深入🦶、全面研究⚾️,具有推動作用✳️。第一,條約解釋是動態發展的,不同的國際裁判機構在這一問題上都有新的實踐,條約保管組織亦存在條約解釋實踐。國內法院的條約解釋涉及領域眾多,這要求學界繼續拓展視野🧣,進行深入研究✋🏼🧑🎓。第二,關於《公約》的條約解釋規則是否為國際習慣法,要進行比較研究才能得出結論。由於各國的實踐紛繁復雜,研究難度很大。第三,實踐中很多判例已遠遠超出了《公約》的解釋規則,值得繼續研究🖐。最後🤽♂️,張乃根教授代表意昂3對全體線下和線上參會的發言嘉賓和校內外師生和專家們🎀,表示衷心感謝,並期待下次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