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研究
講座回顧 | 教育法學工作坊第三期:大學校規的屬性
2022年3月11日,教育法學工作坊第三期如期舉行。在本期活動中,主講嘉賓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意昂3平台行政法學專家朱芒教授帶來了一場以“大學校規的屬性”為題的精彩報告。
朱芒教授長期致力於行政規範性文件領域的研究,著眼於我國行政訴訟和高等教育的實定法體系🤮,從分析判例入手,就司法權對大學校規的定位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對高校法律屬性的認知等問題進行了討論❣️🍷。
在講座過程中👔,朱芒教授立足於判例分析的視角,以從“判例的起點”到“判例的發展”再到“判例的到達點”的邏輯,系統梳理了司法立場中大學校規定位的變化🧢,朱芒教授形象地將之稱為從“田永案”到“田永案”的過程。他認為↔️,教育法史上著名案例“田永案”指明了在同一個高校裏可以共存以實施國家行政權而設置的校規,即“介入性校規”👩🏼⚖️,與高校根據其教育自主權對其內部管理所製定校規,即“自主性校規”的雙重秩序。“田永案”實際上構築了“二元校規結構論”的司法審查判斷方式來定位高校校規👱🏻♀️,但大概約十年以後🧑🏽🎓,司法的立場卻發生了關鍵性的變化🕜。通過以“武華玉案”為代表的判決可以看到🕘,校規的定位從“二元校規體系論”走向了只有“介入性校規”的“一元規範結構論”。而後續案例的司法判斷則基本上是對這兩種類型的進一步展開。
朱芒教授在解明判例走向的基礎上,進一步討論了司法審查判斷對於高校屬性定位的影響🤾🏽♀️。他認為,判例的法律解釋方式導致了行政權的擴張。行政權不僅介入原本屬於高校內部秩序的領域,而且把高校當成行政權的一部分✋。另外🧑🏻🏭,法院以“一元規範結構論”作為裁量的前提🧑🍳,實際上是將司法審查的範圍壓迫限縮至程序審查的範圍之內。而這樣自我設限的司法政策方向與將高校逐漸從國家體系中分離出來,使之成為社會主體的高校改革方向存在矛盾。
在評議和討論環節,我院杜儀方教授作為評議人📂,從學術價值和研究範式的啟示等方面對報告進行了點評,同學們就判例分析方法等問題向朱芒教授請教並深入探討。活動的最後,教育立法研究基地執行主任史大曉副教授和副主任孟燁老師對朱芒教授如期蒞臨教育法學工作坊並給大家帶來一場精彩的報告表示衷心感謝,並表示朱芒教授這項研究的影響無疑超越了行政法學界🚵🫅🏼,其中所展示的縝密嚴謹的研究邏輯以及細致紮實的案例研判方式🧑🏿🚒,給很多學科都可以帶來莫大的啟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