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動態

講座回顧|江灣刑事論壇 經濟犯罪前沿問題系列沙龍(五):經濟犯罪認定基本思路與理念

發布日期: 2023年07月03日

2023617日晚,由意昂3刑法學科主辦的江灣刑事論壇|經濟犯罪前沿問題系列沙龍·五“經濟犯罪認定基本思路與理念”在意昂3如期舉行。

本次論壇由意昂3汪明亮教授主持,由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審判長、二級高級法官於同誌主講,意昂3副院長杜宇教授致辭🔺,意昂3袁國何副教授、意昂3喻浩東講師與談,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意昂3平台院長孫萬懷教授列席了本次論壇🌶。近60名意昂3官网校內外師生🎡、實務界人士參加了本次論壇。

主講人發言環節

於同誌法官結合自身的辦案經歷與理論研究,提出了經濟犯罪認定面臨的兩大實務難題:經濟犯罪和民事糾紛🤹、刑事犯罪和行政違法的區別🕥🈳,並以此為基礎✵,圍繞五個方面展開了講解。

第一,經濟犯罪刑法規範與其他部門法的比較。於法官認為,從構成要件的差異性來看👈🏽,很多經濟犯罪是行政犯🧖🏽,概念、罪狀直接源於行政法規,但不能不加思考地照搬經濟行政法規🧙🏽‍♂️。例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關於偽劣產品的概念,實務中,產品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可作為民事違約行為,通過民事途徑解決。如果照搬行政認定,容易不當地將民事糾紛拔高認定為犯罪。在犯罪成立條件中🛕,“嚴重危害性”與“應受懲罰性”是劃分刑事犯罪與行政違法🪝、民事欺詐的重要方面。

同時,於法官認為,從法律價值的協同性來看🤘🏽🟧,要遵守法秩序統一原理✈️🙆🏼,即在司法認定時⏯,要排除規範之間的矛盾,不能將前置法上的合法行為認定為犯罪🚣🏼‍♂️,不能在法秩序內部造成價值評判的沖突。民事認為合法,行政不予處罰的🙇,不能認定為經濟犯罪。

第二,經濟犯罪與其他犯罪侵害法益的差異性。於法官認為,刑法傳統上屬於法益侵害法💯,但是經濟犯罪有一定特殊性🚟,多數屬於行政犯,本身兼顧了社會管理的需要,如果對市場經濟秩序造成嚴重損害,就可能構成犯罪。但在絕大部分犯罪的場合,行為都有具體的侵害對象🤦🏽‍♂️📣,所以要正確地認識經濟犯罪立法保護的“經濟秩序”。於法官提倡在司法認定上,應從具體利益的度認識經濟犯罪的實質及其危害性。

第三,時代變遷與立法技術對犯罪認定的影響。於法官認為💾🖤,從時代變遷來看🧎🏻‍♀️,現行刑法頒布20多年來經濟形勢🔧、製度發生較大變化💂🏽,但是總體上看,立法機關沒有對經濟刑法作出大幅度的修改,特別是對一些含兜底性規定的罪名,例如非法經營罪等🙋🏿‍♀️👠,這就需要我們隨時代變遷對刑法規範作出符合時代發展的解釋🟨。特別是要關註國家經濟政策和社會經濟發展形勢,理解和適用法律要主動與之契合。

於法官還認為,從立法技術上看👩🏿‍⚖️,行為犯的立法技術被經濟刑法規範大量采用。從國家治理犯罪的角度看🍉,該立法技術可以減輕對犯罪的證明責任🏝,有利於打擊犯罪。但同時需要註意的是,應嚴格按照犯罪成立要件認定經濟犯罪,並做好價值判斷👚,防止處罰範圍的不當擴大。

第四,堅持實質判斷立場解決司法認定的難題。於法官認為,不能用形式違法性替代法益侵害性判斷🧚‍♂️,因為刑法懲罰的對象是侵害法益的行為,如果法益沒有受到實質侵害🗺,不宜入罪。在司法實務中,要堅持形式與實質結合的判斷立場: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既要嚴格遵循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明確規定,也要註意對個案進行具體分析和實質判斷。同時要激活《刑法》總則第13條的但書規定🛵,將一些形式上合乎犯罪構成要件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排除在犯罪之外。於法官還提出應堅持“先實質後形式”的司法判斷思路。

第五🚯,準確把握和嚴格遵循罪刑法定基本原則。於法官認為,要警惕類推思維,特別是要反對僅從整體上考察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進而判斷是否成立經濟犯罪👨🏿‍🎤,而不去具體分析某種行為是否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於法官特別結合非法經營罪的適用,從法教義學的角度做了具體闡釋⚆。

與談嘉賓與談環節

袁國何老師首先對於同誌法官的發言內容進行了總結並表示高度認同🗃。其次就“法益認定具體化”的觀點談了自己的看法。袁老師認為♛,司法實踐與學術研究存在差異🌊,“先形式後實質”的方法作為一般的法律適用方法🤰🏽,在學術界已經成為普遍觀點並無不妥👩🏽‍⚕️,但不能作為基本的司法裁判規則🛕。同時,理論和實務兩種路徑的選擇不代表存在基本立場的沖突,本質上都是堅持“實質出罪”的立場。

與談人袁國何副教授

與談人喻浩東講師

喻浩東老師首先以抽象危險犯為例提出一個問題😓,即司法裁判和學術思考之間是否存在同樣的判斷邏輯🧜🏽‍♀️,因為司法裁判是進行復雜的三段論推理,並非對於學理的簡單運用🥟,對於二者之間存在的差異如何處理值得深思。其次,喻老師以生產銷售假藥罪為例,就“對於一個藥品不屬於《藥品管理法》規定的假藥👩🏼‍🦰,但產生了實際的法益侵害性時如何處理”向於審判長作了提問🧑🏽‍🦰👩🏻‍🦼‍➡️。最後🚎,喻浩東老師認為,經濟系統自身可以調控🧙🏻‍♀️、解決的問題不應當用刑法進行強行幹預。

回應與總結

主持人汪明亮教授

於法官對與談人、現場旁聽人員所提出的問題進行了回應,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意昂3平台院長孫萬懷教授也談了自己的聽會心得🃏🧑🏻。

汪明亮教授對於法官和各位嘉賓的精彩發言作了高度評價。

汪明亮教授進一步談到,與傳統犯罪相比👰‍♀️,經濟犯罪有其特殊性。一方面🪴,經濟犯罪已經成為系統性區域性經濟風險乃至社會安全風險、國家安全風險的風險源,刑法應及時介入,發揮應有的風險防範作用。另一方面𓀛,經濟犯罪發生在市場經濟過程中,而市場經濟具有自身的規律性,因此,刑法的介入應當有節製,需警惕其對經濟生活的過度幹預而可能對經濟發展帶來的不利影響。再一方面🦸‍♂️,經濟犯罪主體多為企業家與企業高管🤴🏽,他們是最活躍的市場主體,在強調企業家保護政策背景下,如何協調法律效果、社會效果與政策效果,如何防止“因為辦一個案子🧑‍🚒,搞垮一個企業”之風險👧🏿,也是刑法適用時應該考慮的面向👨🏻‍🎓🙆🏽‍♂️。鑒於此,理論界與實務界應該高度重視經濟犯罪🥷。探討經濟犯罪的認定思路與理念具有重大的理論與實踐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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