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庫
杜儀方副教授🤜🏻💁🏿:財產權限製的行政補償判斷標準
發布日期: 2016年09月23日
【摘要】 現代社會中私有財產受到公權力限製的情況屢見不鮮。日本憲法和法律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有權限製財產權,並同時規定了補償製度,但沒有明確補償的判斷標準🟨⛹️♀️。理論界基於權利人、規製行為和財產為中心分別歸納出多種補償判斷標準,而司法判決則以財產權的損失作為是否補償的出發點,並以財產權的性質判斷是否存在特別犧牲。財產權限製行政補償判斷標準首先可以劃分為限製標準(行為)與補償標準(損失),其中對損失的界定又存在"特別"標準與"犧牲"標準,再進而對"犧牲"進行解釋並在財產權限製的多發領域尋求以狀況拘束性理論作為最終判斷標準🧑🏼🦱。以財產權限製補償判斷標準為契機,有必要以特別犧牲概念為核心重新審視行政補償概念。
【關鍵詞】 財產權限製; 行政補償🧟♀️; 特別犧牲; 狀況拘束性;
來源:《法學家》2016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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